之后 ,发包人深圳华某管理公司与承包人某国际公司以及委托单位、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审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4397410.17元。诉讼中,四川太某工程公司称,依据合同对结算金额下浮11%的约定,某国际公司尚欠916682.89元,某国际公司对此无异议。深圳华某管理公司认可尚欠某国际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某国际公司对此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