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发包人深圳华某管理公司与承包人某国际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项下工程价款总额为3388693.30元,深圳华某管理公司最终需要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以竣工完成后该公司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书》为准。同年10月28日,某国际公司(甲方)与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国际公 司将影院内装改造安装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实施,合同金额为2982050.10元,按甲方与项目主合同方的结算金额下浮11%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2025-06-10 14: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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