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债权人对公司B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分配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的规定,应按照优先受偿权、查封顺序等确定清偿顺位。本案中,某某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且是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基坑的首封债权人,受偿顺位优先于某某合作社。在将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给某某公司尚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本轮财产处置程序并无剩余财产可向某某合作社分配,不存在某某合作社所主张的未将其纳入分配导致财产处置、分配程序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