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监督程序审查的重点问题为,某某合作社主张参与分配是否应予支持,昆明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被执行人公司B是企业法人,目前尚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是个别清偿的执行分配,而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等规定作出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分配,故不涉及对全部已知债权人统一分配,并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由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的情形。 广告 好烧脑!这策略游戏太考验人啦! 口袋奇兵 进入小游戏 在多个债权人对公司B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分配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的规定,应按照优先受偿权、查封顺序等确定清偿顺位。本案中,某某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且是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基坑的首封债权人,受偿顺位优先于某某合作社。在将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给某某公司尚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本轮财产处置程序并无剩余财产可向某某合作社分配,不存在某某合作社所主张的未将

2025-06-10 13: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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