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某某合作社向本院申诉称:1.某某合作社对公司B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某某合作社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对被执行人公司B名下抵押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地上建筑物、基坑申请参与分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按先后顺序清偿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本案不存在该情形。2.某某合作社已向昆明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但未获受理,昆明中院财产处置程序违法。3.某某合作社本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与在昆明中院(2022)云01执异2250号案中所提异议,是基于不同生效判决及法律事实提出的不同权利主张,云南高院复议裁定将两案合并混同审查,认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一致,不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025-06-10 13: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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