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法院工作人员依据袁女士一方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了“湖南陈某杨”,并送达了传票,但“湖南陈某杨”未到庭。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的陈某杨还钱给袁女士。“湖南陈某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湖南常德中院。经中院调解,“湖南陈某杨”答应还钱给袁女士。但中院出具的(2025)湘07民终405号判决书上载明:要还钱的人仍是广东的陈某杨先生。

2025-05-30 05:59:42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