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 银川一律师违规会见,夹带香烟带入监区并传递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处停止执业3个月! 本机关认为:海某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海某律师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故本机关决定对海某律师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2025-05-29 1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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