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之规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海南省司法厅最终对林明峰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05-29 16: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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