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仁和公司原股东赵某、李某、张某、王某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均未到期,是否应根据上述规定追加为仁和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05-26 16:53:18
5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