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不能直接认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分析 1 法律规定与立法本意解读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这里强调的是 “约定履行地点”,且这种约定应当是书面的、明确的。合同仅约定收货地,而没有明确表述该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时,应视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例如,在 [具体案例名称] 中,合同仅写明 “收货地为 XX 市 XX 区 XX 街道 XX 号”,但未提及此收货地与合同履行地的关联,法院在审理时,就不能将该收货地直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

2025-05-22 07: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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