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还明确了“调仲诉”衔接机制,细化了三方合作运行模式。对诉至法院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调解机构调解成功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在先行调解不成、首次开庭前撤诉但未能实质性解纷等特定情形下,调解机构对不能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或调解机构可引导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 该合作协议的签署,将有力促进三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集“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多途径解纷”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体系,依法妥善化解商事纠纷,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