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受理及审查情况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围绕“某航小贷公司是否明知员工与集团的委托关系,《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是员工还是集团”的争议焦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首先,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查实案涉贷款去向、使用情况。案涉贷款在汇入三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银行账户,孙某刚与三员工之间除该笔款项外无其他流水记录,与某滨集团之间有频繁交易往来。其次,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查实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案涉借款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具有政策性扶持贷款的特点,某滨集团企业经营范围与此没有关联性,某航小贷公司提出案涉贷款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三名员工遂按照某滨集团公司指示,在集团财务部办公室,在某航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在空白签署页签字,不知晓合同具体内容和借款金额。款项转入三名员工个人账户后,三名员工按照公司指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账户。

2025-05-20 14: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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