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的三个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为例。 比如一个保证合同的成立,就应当明确当事人、标的物(即保证的对象)和保证的债权数额。保证合同中的数量实际上是指主债权的数额。如果主债权数额不确定,只是笼统地说担保张三向李四借钱,而没有明确具体的借款金额,那么这样的保证合同是无法成立的,该保证合同更是无法顺利履行。 再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例,合同成立一共分为五种情形,包括一般情况以及四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