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河北省生效裁判:行政机关以案情重大延长办案期限,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先一般法,但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桃城公安分局的《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以案情重大,三十日内无法办结,主要违法行为人未到案为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并经批准。该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桃城公安分局已对案件性质认定为重大违法,故被上诉人桃城公安分局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衡桃公(裕)行罚决字〔2023〕0137号行政处

2025-05-19 2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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