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另外,关于出示执法证件、传唤时间、传唤方式等程序问题,原审判决已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李某层的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3)冀1102行初22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衡水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衡政复决字〔2023〕33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撤销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衡桃公(裕)行罚决字〔2023〕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负担。
2025-05-19 2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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