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1.本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三种类型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功能破坏型,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 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所谓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 和不能按原来的设计要求运行。第二种是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型,即对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操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的完整性。第三种是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破坏型,即通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内部运行造成干扰,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2025-05-16 06: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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