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4.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 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符合第四项; 且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2025-05-16 0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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