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罪不要求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的后果 行为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之所以实施非法控制,是为了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其指令运行,而不是为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破坏。无论是从本罪的立法意图还是基于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的控制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运行的后果。故本案中,行为人控制平台账号管理权限后,虽然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并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但不影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