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罪的控制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进一步侵害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相反,如果行为人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实施其他侵害行 为,完全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 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正是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