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法官习惯于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审判”,力图把审判过程当做三段论的自动售货机,以此大大减少工作压力和司法责任。但“严格依法审判”的做法难以适用于数字领域,如果法官按照三段论思路解决数字经济问题,就会出现悖论:要么在大前提上现有法律存在缺失,未能明确规定相关情况;要么现有法律在适用于数字领域时显得生硬,只能削足适履地将传统法律强行嫁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