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会不自觉地把“安全第一”而非“高效发展”作为价值追求,积极立法最终导向的是强监管主义,法网繁密会阻碍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数字经济早期,我国立法更需要奉行消极主义,为新技术和新产业留下发展空间,但这不意味着法律的不作为,而是要求法律从“通过系统立法全面控制风险”转向“通过灵活判例解决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