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二)、客观方面。 “e速贷”网络借贷平台是简某组织公司技术人员开发设立的,并指使公司员工在互联网发布集资广告、在街上派发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投资该平台的借款标会有丰厚的收益回报。而被告人郑某某是通过购买股份成为股东和董事,并没有参与某融公司的日常行政经营管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不是直接向某融公司的客户筹集资金,其只是在平台上有投入资金,同时又利用该平台发借款标的具有投资、借款双重身份的集资金参与人;而证明被告人郑某某参与某融公司和“e速贷”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和吸存的行为的证据不足;因此,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郑某某尚未归还的6200997.3元款项,因是某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应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本院认为,综合上述的评判意见,本案对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不成立。
2025-04-24 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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