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2.在案证据显示,郑某某不是公司的发起人,其虽是公司股东、董事,但其没在公司上班任职,没有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也没有参与借贷规则的制定。在某融公司运营几年时间,郑某某只参加了两次会议,一次以委托方式,委托了公司股东董某某参加过董事会;另一次则参与了有81名股东共同参加的股东大会;

2025-04-24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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