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除少部分借款对象称吴某某知道有部分资金是他们再向他人借款外,没有其它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某明知借款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至于吴某某是否隐瞒公司经营状况,是否虚构投资项目等事实,因检察机关没有指控,本院无法认定。因此,对某某珠宝公司和吴某某均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