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无罪理由:被告人既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其借款的对象亦非不特定人员,其借款融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68号 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