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无罪理由: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又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弥补,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该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相对较小,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对行为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例号:(2016)渝0103刑初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