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原一二审认为,胡某某明知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该公司高额借款,银*公司实为胡某某向社会吸收资金的中介,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结论缺乏关键性证据支持。通过再审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

2025-04-24 09: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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