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案例三 无罪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 案例号:(2020)黑08刑再1号。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卷证据仅能证实胡某某向银*公司高额借款,没有证据证实胡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指使或授意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2025-04-24 09: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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