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因此,易难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易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相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易难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害人的诉讼代表人所提亦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易难及其辩护人所提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易难无罪。

2025-04-24 08: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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