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案折射出司法实践对"开庭时间冲突"的认定分歧:部分法院严格遵循法条文义,认为代理人时间冲突不构成延期法定事由;而部分法院则采取扩张解释,认可其作为延期的现实考量。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质是司法裁量权与规则刚性之间的张力体现。现行《民诉法》第146条虽明确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一)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二)临时回避申请;(三)需补充证据或调查;(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但未直接回应代理人时间冲突问题。余杭区法院通过本案确立的裁判标准,强调诉讼参与人的诚信义务。这种严格解释倾向,对遏制虚假诉讼、维护程序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2025-04-24 07: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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