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辩护律师提出:谷某某所获的讲课费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某有偿接受邀请,在医院内外讲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某某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某某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2025-04-17 0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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