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及两次再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原审被告人王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和(2007)许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许中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5-04-16 16: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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