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我们认为,应根据诉讼法原理,科学地解释本条款对于发回次数的限制,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二审程序中发现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如不再次发回重审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或者实体权利、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则可以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换言之,对于本条第2款对于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应解释为主要是对于因“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限制,亦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对其拟发回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事实原因”,就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而应当通过二审程序查明事实之后作出直接判决;而如果是因“程序原因”须发回重审的,则不应受发回一次的限制。
2025-03-30 0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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