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法司法观点:因“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一般以发回重审一次为限。而对于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的,则没有次数限制。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都会明确对发回重审的事由予以区分,也即区分为“事实原因”发回重审,还是“程序原因”发回重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即进行了上述区分规定。此外,如果是因“事实原因”发回重审的,一般均以发回重审一次为限。而对于因“程序原因”发回重审的,则没有次数限制。因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若违反了程序,必须通过发回重审以及不受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来补正。但从本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显然未对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程序原因”和“事实原因”区分。就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出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否可以再次发回重审?
2025-03-30 07: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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