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最高院典型案例:劳动者请求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保费,不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裁判要点 一审中亮丽公司和第三人祁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亮丽公司(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只有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将其纳入受理范围。本案中,添财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关系处于持续缴纳状态,不会影响到添财的退休待遇,添财的诉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不是一般的社保纠纷,已超出了行政管理的范围。这类用人单位应缴但不缴相关保险费用,劳动者自行垫付后,离职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不当得利”性质的民事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本
2025-03-30 0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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