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关于程建华提出的“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未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如前所述,本案系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被驳回反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在前案中,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已交纳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77900元。提起本案诉讼后,湖北中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补交案件受理费402900元。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上显示“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80800元”,但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并不存
2025-03-30 0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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