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最高法:当事人逾期未交诉讼费不能径行按撤诉处理,只有经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例索引:程建华与宁波御融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 裁判要旨:关于程建华提出的“宁波御融公司、湖北中梁公司未按时缴纳全部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在指定期间仍未预交且不符合减、缓、免标准的,才按自动撤诉处

2025-03-30 07:26:20
1W+
暂无评论,快来回复一条吧!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