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与通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五条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金融监管部门移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复杂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