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某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评估价或拆迁利益补偿,因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无法确定拆迁利益,且目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宅基地区位补偿进行评估,该价值亦无法确定,但考虑刘某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如对此不予处理,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 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刘某的“信赖利益损失”为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