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典型案例10】: 某床具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股东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各自认缴299万元,李某生认缴403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36年4月10日前。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李某生分别实缴出资69万元、69万元、259万元、93万元。后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将各自持有的某床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生。某床具公司2019年、2020年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显示,李某生实缴出资合计1047.8万元。陈某祥因某床具公司欠付其货款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某床具公司、李某生向陈某祥支付货款30余万元及利息。该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某床具公司、李某生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在其各自认缴的299万元出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认的陈某祥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生效判决认为,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

2025-03-20 09: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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