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9】: 抽逃出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本案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