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典型案例9】: 某商贸公司由某供销社发起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后公司增资至440万元,增资后某供销社出资270万元,占股61.36%;张某、杜某某、田某某等5人共出资170万元,占有4.54%-11.36%不等的股份。增资后,经商贸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形成了根据股东出资保息分红的决议,即以股东出资额按月息1.5%标准向股东支付利息,半年兑现一次,并累计向各股东支付股本金利息合计359,685.00元。后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发现上述情况后提起诉讼,请求各股东退还上述款项。生效判决认为,各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投资入股系其法定义务,其缴纳的股本金到达公司账户后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仅可以据此享受法律规定的股东权益。本案中,某商贸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支付股本利息,并非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分红,其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遂判决支持管理人诉讼请求。

2025-03-12 07: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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