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回股东或利益相关方,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存在交易对象不真实,股东与相对方无正常交易关系,交易标的、数量并非公司经营所必需,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巨大差异,交易方式不符合市场规律等情形的,通常可以认定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