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股东将已办理权属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取回,将权属转回其名下或者实际占有使用该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3.3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权利,虚构或虚增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制作不符合实际、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达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进行利润分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