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经转移至公司名下的出资财产全部或部分抽回,同时继续持有原股权或股份的行为。 3.1股东将货币出资缴纳至公司账户完成实缴出资,公司设立之后又将该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回股东及利益相关方账户,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