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典型案例8】: 新石公司股东贾某、陈某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增资3000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新石公司委托,对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证新石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出资3000万元,股东贾某、陈某投入公司的机械设备及井巷工程,经某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52462567元,股东确认价值为3000万元。新石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查,上述实物资产实为公司自有资产。生效判决认为,新石公司增资过程中,委托某评估事务所对公司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后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贾某、陈某将公司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出资,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虚假出资。贾某、陈某抗辩其二人长期将个人资产用于公司经营和建设,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存在混同,但案涉资产形成于新石公司经营过程中,有的没有产权登记,有的登记于新石公司名下,无证据证明上述资产由贾某、陈某出资形成,故不予采纳该抗辩意见。
2025-03-12 07:36:09
10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