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鹰
律师
【典型案例6】: 黄某与陈某、张某、王某等5人共同设立宏冠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黄某出资80万元,持股20%。两年后,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宏冠公司申请,将宏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其中,新宝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黄某出资仍为80万元,持股比例变更为5.33%。上述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据为宏冠公司章程和两份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增资至1500万元以及增加新宝公司为股东的内容。黄某及其他部分股东均否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经鉴定,两份决议中的签名均非黄某字迹。同时,新宝公司用于增资宏冠公司的1100万元,汇入宏冠公司完成验资后,即以“借款”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增资未经过法定程序,违反宏冠公司的章程及法律的规定,系无效增资,用于所谓增资的1100万元,在完成验资后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此种情形不能认定新宝公司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宏冠公司以增资为名,降低原告的持股比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2025-03-11 0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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