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另查明,案涉土地系国有划拨地,登记权利人为三亚某管理处。后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亚某管理处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 9454平方米土地和码头权属过户登记至三亚某公司名下。生效判决认为,依据案涉合同及公司章程,三亚某管理处的出资义务应为实物出资,即其应向三亚某公司交付约定的 9454 平方米土地,并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三亚某公司名下。

2025-03-08 07: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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