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
律师

根据 2002 年 12 月 1 日三亚某公司章程,三亚某管理处以 9454 平方米土地作价 150万元出资。目前为止,三亚某管理处已将案涉土地移交三亚某公司使用,但未将该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至三亚某公司名下。周某某以现金 200 万元出资,周某某另以方某名义以现金 150 万元出资。2006 年 12 月 10 日,方某将所持三亚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某,至此,周某某持有三亚某公司股权 70%,方某退出三亚某公司。

2025-03-08 0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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