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5】 2002 年 4 月 28 日,三亚某管理处与周某某订立《合作合同》。约定三亚某管理处出资 400 万元,周某某出资 600 万元,并进一步明确三亚某管理处“主要以 9454平方米土地和已建好的码头设施参股……”,周某某“主要以资金方式参股……”,共同设立三亚某公司,投资某生态教育基地工程项目。2002 年 12 月 1 日,周某某、方某、三亚某管理处三方签订三亚某公司章程。2002 年 12 月 24 日,三亚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 500 万元。